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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走访调研青岛前湾保税区汽车口岸、国际汽车口岸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02 07:59:22点击率:1648




  青岛国际汽车口岸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5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汽车展览、展示;展览管理;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之间贸易及贸易项下加工整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管控类除外);游艇、帆船、飞行器、飞机零部件、汽车零部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装潢用品的国际贸易;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二手车经销;汽车租赁;代办车辆过户、挂牌、年检服务;二手车市场开办与管理;房屋及场地租赁(不含住宿);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代理报关报检;物流分拨(不含运输);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储存)。
 


  2020年7月17日,山东省汽车流通协会秘书长邵维民、副秘书长成建军及工作人员到青岛国际汽车口岸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研,与青岛前湾保税港汽车口岸办公室主任、青岛国际汽车口岸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孙冰、青岛国际汽车口岸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张允江、部长谷庆斌一起就我省汽车进出口现状及发展前景进行研讨,并结合青岛口岸地域优势及政策优势,就联合协会行业团体发起成立汽车进出口分会的前期筹备工作进行讨论。分会将以联合全省汽车平行进口经销商、二手车出口服务商、二手车经销商、汽车配件服务商及汽车进出口相关企业共同发起,连接省内汽车进出口市场,抱团出海开拓海外,规范行业,发挥整体贸易优势,以我省汽车流通行业的汽车进出口贸易领域为核心,探索创新发展为使命,促进我省汽车进出口经济发展。




关于印发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促进汽车口岸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各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各功能区(拓展区)管委
区机关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促进汽车口岸发展支持办法》已经2019年第4 次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9日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促进汽车口岸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汽车口岸功能和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政策优势,培育进出口汽车国际物流、贸易金融、展示交易、后市场服务于一体的产业集群,建设东北亚地区独具特色的进口汽车贸易中心、物流中心、交易中心、服务中心,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汽车,须从保税港区报关进出口,汽车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限定在商务部颁布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出口汽车的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严格参照进口汽车执行。
  第二章 产业指导方向
  第三条 鼓励国外汽车主机厂或改装厂在保税港区设立汽车整车生产、改装、组装、整备、研发等项目,鼓励中规汽车品牌在保税港区设立进口整车物流分拨项目,给予“一事一议”支持政策。
  第四条 按照国家关于平行进口汽车试点要求,支持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对象发展,鼓励企业拓展分销零售和售后服务渠道,对相关零售和售后服务渠道整合项目给予支持。
  第五条 鼓励汽车零部件进出口,重点吸引具有品牌授权的汽车零部件进口企业、具有分销渠道的零部件销售企业和现代化零部件仓储物流企业,打造进口、国产汽车零部件集散销售中心。
  第六条 鼓励汽车及零部件重点实验室建设,承接整车环保排放检测、部分公告项目检测、汽车企业研发合作、零部件检测等业务。
  第七条 鼓励开辟新的进口汽车滚装船航线,大力发展汽车整车进出口双向物流。
  第八条 鼓励高端二手汽车市场建设,重点发展二手车有形市场、电商平台。
  第三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九条 统筹保税港区、青岛港及社会资源,建设汽车口岸公共物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公司”)。对平台公司代理服务的进口汽车,给予平台公司每辆500元支持,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保税港区汽车口岸年度扶持资金总额的50%,平台公司将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相关部门备案,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支持进口汽车滚装船挂靠保税港区汽车专用码头,每停靠一艘进口汽车滚装船并卸船200辆以上的,给予进口企业或物流企业15万元航线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平行进口汽车贸易金融平台发展,对开展平行进口汽车开证、垫税、押汇业务的金融平台企业,每辆给予500元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进口汽车贸易发展,对从青岛口岸进口汽车的企业,进口1000辆(含1000辆)以内的,每辆给予1500元的物流成本支持;1001-2000辆(含2000辆)的部分,每辆给予2000元的物流成本支持;2001-3000辆(含3000辆)的部分,每辆给予2500元的物流成本支持;3001辆以上的部分,每辆给予3000元的物流成本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自主申请并取得进口汽车3C初始认证证书(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申请平行进口汽车3C认证的对象,完成环保信息公开后,一次性给予每个证100万元的费用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对象的销售额予以补贴,按照销售额的1‰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支持汽车展示交易产业发展。对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的汽车展厅或总部旗舰店(展厅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一经认定,开业运营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对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的高端汽车品牌授权4S店、汽车超市(展厅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经认定,开业运营后给予一次性3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在青岛市举办进口汽车综合性展览会,对展车数量60辆以上且展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一经认定,给予30万元展会补贴。
  第十六条 支持汽车售后维修体系建设。对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300平方米以上且硬件设备投资150万元以上的售后维修服务保养平台,一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建设。按照车辆一致性证书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有关安全、节能、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现对平行进口汽车进行整改的建设项目,一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对在管委认定的标准符合性场所整改的车辆,给予每辆300元的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汽车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对获得国家认定或指定的汽车产品认证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汽车零部件进出口分拨项目发展。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经认定,给予20万元支持。
  第二十条 支持发展二手车出口,打造二手车出口贸易基地。对注册在我区的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经青岛口岸出口、实现外贸实绩的车辆,给予每辆车1000元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企业享受的各项支持政策,如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选择就高政策兑现,每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对汽车口岸的支持资金不超过汽车行业区级财力贡献。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汽车口岸发展。年度专项资金预算3000万元,超出预算,按比例核减。
  第四章 服务环境保障
  第二十三条 海关设立专门窗口办理接单审核、现场验估、税费征收、查验放行等通关手续,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通关服务。
  第二十四条 利用以射频识别技术为支撑的进口整车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车辆“进、出、转、存”全方位监控,实现口岸的零待时无障碍延伸。
  第二十五条 管委设立服务窗口,直接为企业办理汽车进口许可证审批业务。
  第二十六条 管委无偿为企业投资项目设立、变更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我区设立市级车务服务站,快捷办理车辆上牌、临时牌照申领、车辆年审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出国内国外保兑仓融资、保险业金融机构推出信用保险等针对整车进口业务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九条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为汽车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三十条 汽车口岸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支持奖励项目的企业申报。
  第三十一条 申报企业需于每年申领扶持资金通知(每年4月份-6月份发布)规定的时间向汽车口岸管理办公室报送扶持申请材料及企业承诺书,否则视为放弃。
  第三十二条 保税港区企业扶持资金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扶持资金申请材料的合规合法性和扶持金额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提交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三十三条 将管委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的申报受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局按相关程序进行扶持资金拨付。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保税港区管辖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自提交扶持资金申请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三十六条 管委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申报企业必须准确、如实填报相关申报资料。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支持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性项目资格,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按规定开展专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海关、税务等纳入不良记录、拖欠税款、拖欠职工工资及保险、出现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存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事项等对区域安全、稳定、环保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存在城市管理领域违法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取消该企业当年度支持奖励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保税港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各企业有关扶持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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